(2017)冀0828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敏与被告王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敏,王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627号原告:姜敏。被告:王永。原告姜敏诉被告王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敏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永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敏撤回对被告王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30元,减半收取174.15元,由原告姜敏负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