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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卉媛、李和春与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卉媛,李和春,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陈卉媛,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人,住云南省安宁市昆钢新东区。申请执行人:李和春,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住云南省安宁市昆钢新东区。被执行人: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亚梅,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本院在执行陈卉媛、李和春与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