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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荣春、马汝玲、闫文亮、高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薛荣春,马汝玲,闫文亮,高清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延安炼油厂**号楼。被执行人薛荣春,男,汉族,1960年4月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金鑫大厦。被执行人马汝玲,女,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金鑫大厦。被执行人闫文亮,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市政府家属院*号楼。被执行人高清银,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黄蒿湾小区。刘小平申请执行薛荣春、马汝玲、闫文亮、高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荣春、马汝玲、闫文亮、高清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薛荣春、马汝玲、闫文亮、高清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小平支付案件款本金11万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案件受理费17215元、执行费155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已向申请执行人刘小平支付215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薛荣春的工资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马汝玲、高清银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闫文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17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汝玲、高清银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高清银在长安银行的存款6400元予以扣划。本院提取1550元案件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刘小平支付4850。由于冻结期限周期较长,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冻结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