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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倪世珍与刘国超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世珍,刘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901号申请人:倪世珍,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刘国超,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倪世珍与被申请人刘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倪世珍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国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进行保全,申请人倪世珍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世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国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分红型)”的保险金和分红款中的11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倪世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