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8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花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开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花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开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540号原告: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潘炳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花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发展。被告:上海开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峰。原告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花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开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