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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陶雪岭与马新见、王振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雪岭,马新见,王振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72号原告:陶雪岭,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新见,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王振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雪岭诉被告马新见、王振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雪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雪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雪岭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