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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尉文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尉文友,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尉文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尉文友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尉文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尉文友从古鲁板蒿乡哈拉勿苏村承包林草地4000亩,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尉文友在林间耕种玉米等农作物,经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尉文友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00.96亩,其中一般用材林63.02亩,防风固沙林37.94亩。被告人尉文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涉案地块没有林权证,承包后哪里是林地不明确,2013年在涉案地块按杨树、柳树混交,两行一带的栽植方式(即行距6米,株距0.5-1米,带间距12米)栽植了杨、柳树,以林农间作的方式种植了农作物玉米。该地块2017年3月9日被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为不符合造林标准,我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5月17日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又作出鉴定意见为符合造林标准。且2016年国家新修订了《造林技术规程》,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技术规程应该执行国家规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尉文友从本旗古鲁板蒿乡哈拉勿苏村承包林草地4000亩,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大部分没有核发林权证。2013年在涉案地块按两行一带的栽植方式栽植了杨树,以林农间作的方式在林间地种植了农作物。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尉文友在林间耕种玉米等农作物。2016年12月8日受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委托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鉴定,2017年3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通过对现场进行签定,地块内已种植农作物,农作物为玉米。现地用GPS实测,测量总面积为100.96亩。经查看内蒙古林业勘查设计院2004年林业二类调查作图系统,全部是林地,其中,地类为林地(纯林)的面积63.02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杨树;地类为林地(国家规定特别灌木林地)的面积37.94亩,林种防风固沙林,树种柠条。该地块内已栽植杨树和柳树混交,栽植方式为两行一带,株距O.5-1米不等,行距6米,带间距12米,经查看《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15一T389-2003),两行一带配置的一般乔木林带间距为8-10m,该地块带宽大于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最大带宽,不符合造林标准。该鉴定意见书2017年5月23日送达被告人。2017年5月17日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又作出鉴定意见:通过对现场进行鉴定,地块内玉米茬子。现地用GPS实测,测量总面积为100.96亩。经查看内蒙古林业勘查设计院2004年林业二类调查作图系统,全部是林地,其中,地类为林地(纯林)的面积63.02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杨树;地类为林地(国家规定特别灌木林地)的面积37.94亩,林种防风固沙林,树种柠条。该地块内已栽植杨树和柳树行间混交,混交方式为1行杨树1行柳树依次类推,杨树株距O.5-1米不等,柳树株距2米,行距6米,经查看《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DBl5一T389-2003),杨树、柳树栽植最低密度为50株/亩,确定该地块造林密度符合造林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尉文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登记表和归案说明,证人齐某、张某、王某的证言,林草地承包合同书,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委托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对涉案地的地类、树种、林种面积等进行鉴定,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依据内蒙古林业勘查设计院2004年林业二类调查作图系统确定涉案地块全部是林地,作为普通人的被告人尉文友根据一般常识在没有林权证的情况下并不能准确知道涉案承包地块为林地。被告人尉文友承包该地后依栽植方式为两行一带,株距O.5-1米不等,行距6米,带间距12米的规格栽植了杨树,并且逐年补植。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修订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对干旱地区要求因地制宜,不必追求造林3-5年后必须达到盖度30%或郁闭度0.2。对林农间作也进行了规范,造林初期间种农作物,一般2-5年,以耕代抚,确保林木生长,要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林木郁闭后,停止间作。林地间种农作物,以矮杆豆类为宜不应种植高杆和攀缘作物。被告人尉文友在承包了林草地后就栽植了杨树以后逐年补植,但是没有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林地间种农作物,以矮杆豆类为宜,不应种植高杆和攀缘作物的规定种植了玉米,属于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尉文友种植作物的涉案地块林地经鉴定已符合造林标准,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尉文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