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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正军、王文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军,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财保1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石钢,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李正军,男,住宁夏贺兰县,其他信息不祥。被申请人王文波,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住银川市兴庆区,系本案肇事司机,其他信息不祥。因申请人高石钢与被申请人李正军、王文波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作出(2017)宁0106财保1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1、查封被申请人李正军名下的×××号小型普通客车;2、冻结申请人高石钢名下的×××号小型轿车的车户。2017年8月1日,申请人高石钢以对方已按额支付维修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石刚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正军名下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高石钢名下的×××号小型轿车的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根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李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