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展华、张玉计划生育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展华,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全生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展华,男,1987年2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张玉,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展华、张玉计划生育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