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405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06月29日生,汉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俊可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于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