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纪公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公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公朋,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威海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朱向丽,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公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张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公朋及其辩护人朱向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公朋于2012年7月28日17时许,在莱阳市大夼镇石家庄村村南小桥旁,拦住与其有积怨的村民纪某2并与其发生厮打,该用拳头击打纪某2头、面部,后用石头砸纪某2头、面部多下,致纪某2脑震荡、颧弓骨折(右)、多处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纪某2头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右颧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公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纪公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告人系初犯,认���态度好,愿意依法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公朋于2012年7月28日17时许,在莱阳市大夼镇石家庄村村南小桥旁,拦住与其有积怨的村民纪某2并与其发生厮打,该用拳头击打纪某2头、面部,后用石头砸纪某2头、面部多下,致纪某2脑震荡、颧弓骨折(右)、多处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纪某2头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右颧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自愿一次性赔偿纪某2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纪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证实本案系纪某22012年7月28日18时许报案,莱阳市公安局2012年8月15日将此案立案侦查。(2)临时羁押证明,证实纪公朋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威海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7年3月1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提解。(3)抓获经过,证实纪公朋被抓获归案。(4)前科查询,证实纪公朋无违法犯罪记录,2015年7月23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列为公安部网上逃犯。(5)户籍证明,证实纪公朋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办案说明,证实根据相关规定,纪某2头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右颧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证人证言(1)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8日下午5点左右,纪公朋在莱阳市大夼镇石家庄村村南小桥旁边,持石头将纪某2头部打伤。(2)纪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8日下午,在莱阳市大夼镇石家庄村村南小桥处,纪公朋用石头将纪某2头部打伤,纪公朋把纪某2压在身下,纪某2翻不过身来,没有法还手打纪公朋。3、被害人纪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其在莱阳市大夼镇石家庄村村南小桥旁边,被纪公朋用拳头和石头打伤,头上被砸了十几个口子,脸上颧骨处两边被打伤,胳膊、腿上被擦伤。4、鉴定意见,莱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莱)公(刑)鉴(伤)字[2012]227号,证实被害人纪某2的伤情构成轻伤。5、被告人纪公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纪某2素有矛盾,2012年7月的一天傍晚,在莱阳市大夼镇石家庄村村南小桥旁,其将纪某2摁倒在地后,用石头、拳头将纪��2的头部、面部打伤。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公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公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依法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公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