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李玉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李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90号。主要负责人:陆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坤,女,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玉杰,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与李玉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2016)津0116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李玉杰向其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114174.57元及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460元,及上述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四必查”程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的底档,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套,但均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 磊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薛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