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彭桂生与褚卫华、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生,褚卫华,陆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968号原告:彭桂生,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褚卫华,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陆燕,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桂生诉被告褚卫华、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