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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彭桂生与褚卫华、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生,褚卫华,陆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968号原告:彭桂生,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褚卫华,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陆燕,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桂生诉被告褚卫华、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