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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友青与余佳佳、朱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青,余佳佳,朱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608号原告:陈友青,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余佳佳,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被告:朱昌荣,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青诉被告余佳佳、朱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青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友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友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友青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