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明义与驻马店宇辉置业有限公司、袁守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义,驻马店宇辉置业有限公司,袁守伦,新蔡县商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916号原告:张明义,男,194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驻马店宇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南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毛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守伦,男,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西城区*号。身份号码:4128281956********。委托诉讼代理: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商务局,住所地新蔡县人民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杨心灿,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义与被告驻马店宇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辉公司)、袁守伦、新蔡县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明义与被告驻马店宇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辉公司)、袁守伦、新蔡县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