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文平、陈冬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陈冬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陈冬苟,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陈冬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冬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263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263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承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