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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刘菊妹、刘明琼等与刘明学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妹,刘明琼,刘明艳,刘明丽,杨明梅,刘明学,石化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978号原告:刘菊妹,女,布依族,1958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惠水县,原告:刘明琼,女,布依族,1963年11月10日生,长顺县长寨镇街道办事处干部,住长顺县。原告:刘明艳,女,布依族,1965年10月20日生,信用社职工,住长顺县。原告:刘明丽,女,布依族,1967年6月14日生,农民,住惠水县。原告:杨明梅(又名刘明梅),女,布依族,1967年7月16日生,农民,住惠水县。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荣超,男,苗族,1967年3月7日生,教师,住惠水县鸭绒乡卜所村二组(与5原告系姑表关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明学,男,布依族,1954年生,惠水县好花红乡退休干部,住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委托代理人:刘明刚,男,布依族,1961年4月23日生,农民,住惠水县好花红乡辉岩村上寨组**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石化俞,男,布依族,1961年8月23日生,农民,住惠水县。原告刘菊妹、刘明琼、刘明艳、刘明丽、杨明梅诉被告刘明学、石化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刘菊妹、刘明琼、刘明艳、刘明丽、杨明梅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妹、刘明琼、刘明艳、刘明丽、杨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元,减半收取三十元,由五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翔审 判 员 吴  颂  华人民陪审员 雷  凌  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梦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