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国杰与曹金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杰,曹金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077号原告:韩国杰,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曹金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韩国杰与被告曹金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韩国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韩国杰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