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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584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与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锦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霞、赵文武、赵智宇、孟凡卿、刘艾敏、安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锦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霞,赵文武,赵智宇,孟凡卿,刘艾敏,安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584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住所地: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中段路西。负责人:高永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花,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扁鹊路。法定代表人:刘艾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路北市政设计研究院四层。法定代表人:吴紫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锦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019室。法定代表人:张丽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丽霞,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六府街17号院3号。被执行人:赵文武,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53号院5号楼1单元7号。被执行人:赵智宇,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迎春东街669号院B区13号楼1104号。被执行人:孟凡卿,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161号院1号楼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刘艾敏,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西关马市街二巷3号院4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安雪海,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宋村乡安梧桐村366号。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与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锦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霞、赵文武、赵智宇、孟凡卿、刘艾敏、安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锦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霞、赵文武、赵智宇、孟凡卿、刘艾敏、安雪海履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5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2016)豫0523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346622股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346622股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武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