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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云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913号原告: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安经理注册号:松企12604629-0。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库、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红格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