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玉、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574号申请人:董玉,女,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宋建波,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董玉与被申请人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建波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董玉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建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20元,已由申请人董玉预付。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