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建花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恢227号吴建花与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丽庆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林履行了纠纷款人民币20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7.5元。申请执行人吴建花同意被执行人李建林履行纠纷款人民币20500元后,放弃对被执行人李建林在本案中应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权利,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浙1126执恢227号【初执案号:(2015)丽庆执民字第22号】吴建花与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