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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卢普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卢普椿,申冬英,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潭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亨福,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普椿,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申冬英,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邓磊,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普椿、申冬英、邓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