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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伟、赵政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伟,赵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24号申请人:孙伟,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赵政军,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孙伟于2017年7月6日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赵政军名下的唐山市丰南区双湖锦苑238-2-902号房产,申请人孙伟提供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2017年7月27日,唐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政军名下位于唐山市丰南区双湖锦苑238-2-902号楼房。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1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