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桂英冻结温建茹的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英,温建茹,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郭桂英,女,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温建茹,女,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兰,女,现住康巴什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兰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兰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晓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凌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