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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杨校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杨校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25号原告张志刚,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校成,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杨校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校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