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杨校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杨校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25号原告张志刚,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校成,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杨校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校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