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总经理。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钟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傅凯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安贵,董事长。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