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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李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李亭,张秀荣,傅念文,李琪,高连绪,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90号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张萌,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李亭,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秀荣,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傅念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高连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银,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亭、张秀荣、傅念文、李琪、高连绪、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亭、张秀荣、傅念文、李琪、高连绪、李银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亭、张秀荣、傅念文、李琪、高连绪、李银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50000元;或查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