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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孙海珍、刘会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珍,刘会菊,陈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珍,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罗平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刘会菊,女,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罗平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陈金方,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罗平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孙海珍申请执行刘会菊、陈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刘会菊、陈金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对被执行人刘会菊进行了司法拘留。现申请人孙海珍有1036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