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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兰长贵申请执行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成柱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贵,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成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长贵,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61993-8法定代表人:陈用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成柱,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宜宾市筠连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长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成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成柱未履行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兰长贵支付租金608228.24元;诉讼费3080.00元;执行费8480.00元,被执行人张成柱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2012年5月8日以前所发生的租赁关系的债务524855.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成柱所有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