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祥良与贾新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祥良,贾新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352号原告:贾祥良,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新忠,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贾祥良与被告贾新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祥良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贾祥良负担。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