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慧、周亚文与被告杨双辉、曹国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周亚文,杨双辉,曹国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144号原告:陈慧,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振兴村***号附*号。原告:周亚文,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振兴村***号附*号。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侃,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杨双辉,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大跃村三村9民组**号。被告:曹国良(曾用名陈新明),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银光南路***号。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华,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包括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2017年6月27日受理的原告陈慧、周亚文与被告杨双辉、曹国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陈慧、周亚文于2017年8月1日开庭审理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慧、周亚文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周亚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慧、周亚文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