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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德义与邓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义,邓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917号原告:郑德义,男,生于1961年5月3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邓建兵,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郑德义与被告邓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义撤回对被告邓建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