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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兴诉被告佟盛文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兴,佟盛文,曾庆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505号原告:赵国兴,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佟盛文,男,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曾庆礼,男,1958年3月7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赵国兴诉被告佟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国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赵国兴负担。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