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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安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亿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安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斐然,刘亿敏,冯芳竹,邹海燕,湖南中建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昀。被执行人肖斐然,男。被执行人刘亿敏,女。被执行人冯芳竹,男。被执行人邹海燕,女。被执行人湖南中建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被执行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芳竹。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超。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2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533333元(前期利息1200000元,期后利息暂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6250元(暂自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1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8682元,案件执行费58745元,共计7757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斐然、刘亿敏、冯芳竹、邹海燕、湖南中建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77570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