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0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龙与李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龙,李瑞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828号原告:黄小龙,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东,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黄小龙为与被告李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3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琳琳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瑞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黄小龙与被告李瑞东素有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11月6日,被告李瑞东出具货款结算单一份,载明:从2014年5月5日,买受人(李瑞东)与出卖人(黄小龙)建立买卖手机配件的买卖关系,截止2015年11月5日,买受人李瑞东共结欠出卖人货款91.2641万元(大写:玖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壹元)。该结算凭证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确认,买受人李瑞东须在2016年1月30日之前偿付上述欠款。后被告支付了货款512641元,余款40万元至今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瑞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小龙货款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瑞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