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人个旧市吉兴选厂、云南一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旧市吉兴选厂,云南一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地址:个旧市胜利路2号。委托代理人王业武,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个旧市吉兴选厂。法定代表人周沫,系该公司经理。地址:个旧市火谷都。被执行人云南一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昆明市。被执行人周沫,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个旧。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吉兴选厂、云南一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656513.34元、利息304809元,合计人民币4961322.3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个旧市吉兴选厂厂房设备已被本院在(2016)云2501执212号案件中查封,暂不能变现,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52013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吉兴选厂、云南一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沫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