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丁新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新涛,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礼泉县。201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新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丁新涛在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先创网咖内,趁袁某某睡着,盗走袁某某放在桌面上的vivo牌X9型手机1部(价值2618元,已追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新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新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丁新涛在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先创网咖内,趁被害人袁某某睡着,盗走被害人袁某某放在桌面上的vivo牌X9型手机1部(价值2618元,已追退)。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丁新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出具的物证被盗手机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言、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新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新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当判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新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新涛已退缴全部赃物,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新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商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 员代 少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