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德和、李后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和,李后增,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29号申请人:张德和,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后增,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被申请人: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鱼台县鱼新二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37243N。法定代表人:李后增,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372271。法定代表人:李后增,总经理。申请人张德和与被申请人李后增、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德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后增、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张德和提供其名下济宁银行运河支行账号为62×××42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德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193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张德和名下济宁银行运河支行账号为62×××42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后增、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