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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双贵诉被执行人韩光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双贵,韩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杜双贵,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光志,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双贵诉被执行人韩光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韩光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双贵劳务工资40000元。诉讼费韩光志承担867元执行中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信息、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韩光志名下银卡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状态正常的银行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双贵依法撤回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应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玉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