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白吴松与刘召开、刘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吴松,刘召开,刘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902号原告:白吴松,又名白松,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召开,又名刘凯,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段,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系被告刘召开之妻。原告白吴松与被告刘召开、刘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吴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蒋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万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