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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白吴松与刘召开、刘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吴松,刘召开,刘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902号原告:白吴松,又名白松,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召开,又名刘凯,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段,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系被告刘召开之妻。原告白吴松与被告刘召开、刘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吴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蒋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万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