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穆某与xx沙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xx沙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986号原告:穆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xx沙厂,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单位负责人。厂长: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xx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