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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程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320号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北路与翠山街交汇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国安,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程国安主动与原告联系、协商,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嫦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淑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