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铁权与沈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权,沈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995号原告陈铁权,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沈来勇,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权诉被告沈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铁权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铁权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铁权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