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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成坤、刘武贤、罗怀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范成坤,刘武贤,罗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96-98-100号。委托代理人张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范成坤,女,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刘武贤,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罗怀蓉,女,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成坤、刘武贤、罗怀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查三被执行人已经外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6执号1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驰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