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刘常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刘常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556号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乌旗河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世文,职务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额尔登,西乌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常瑞,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常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常瑞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常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93.00元,减半收取2,296.5元,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中天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敖世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