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海龙,刘凯,张宏,归文彬,冀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农信大厦。法定代表人:修建平,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海龙,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桥西区。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宏,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尚义县。被执行人归文彬,男,汉族,1955年4月30日出生,住桥西区。被执行人冀小云,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217号,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冀小云、刘凯、张宏、崔海龙、归文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海龙、刘凯、张宏、归文彬、冀小云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对被执行人刘凯、张宏、崔海龙位于张家口市西山产业区兴业路5号中储物流院内的义合盛冷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凯、张宏、崔海龙位于张家口市西山产业区兴业路5号中储物流院内的义合盛冷库(即十七号冷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