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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有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67号被执行人:陈有来,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8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有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因被执行人陈有来未缴纳该款,经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陈有来有关联案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82)。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长 肖 凯审判员 赵卓丰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宝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