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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行审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正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40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3-4楼。法定代表人吴晓贵,局长。被执行人郑正明(系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征明皮鞋加工厂经营者),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人社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郑正明加处罚款10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温鹿人社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郑正明,对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7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温鹿人社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金额为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麻永和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人民陪审员  郑黎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纯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