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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罗水生、陈德胜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水生,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安福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德胜,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康碧信,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佳炜,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许由来,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重大��任事故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4月12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水生、被告人陈德胜及其辩护人康碧信、何某、被告人许由来及其辩护人许泽滨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同意该建议并决定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漳浦��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位于漳浦县赤湖镇皮革工业园区的大洋(漳州)皮业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滤液池抽水泵发生故障,公司环保部经理被告人罗水生带领环保部当班现场组长覃石连、员工陈某进行维修,因人工及电葫芦无法将抽水泵提上来,当天未完成维修作业。次日,覃石连、陈某继续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覃石连、陈某及工人刘某相继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覃石连系窒息死亡。经漳州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认定,漳浦县大洋(漳州)皮业有限公司“3.19”较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任大洋公司环保部经理的被告人罗水生作为维修作业负责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大洋公司副总理,全面主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被告人陈德胜未能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等相关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时任大洋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许由来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企业员工遇有应急情况未能正确实施救援,造成事故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大洋公司分别与覃石连、陈某、刘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016年9月19日、10月8日、10月9日,被告人罗水生、许由来、陈德胜分别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负事故主要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均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德胜的辩护人及被告人许由来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二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本案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均已得到赔偿,分别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德胜、罗水生、许由来先后到位于漳浦县赤湖镇皮革工业园区的大洋(漳州)皮业有限公司(下��大洋公司)任职,其中,被告人罗水生任公司环保部经理,被告人陈德胜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许由来任公司总经理。2016年3月18日,该公司滤液池抽水泵发生故障,被告人罗水生带领环保部当班现场组长覃石连、员工陈某进行维修,因人工及电葫芦无法将抽水泵提上来,当天未完成维修作业。次日,覃石连、陈某继续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覃石连、陈某及工人刘某相继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覃石连系窒息死亡。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漳浦县大洋(漳州)皮业有限公司“3.19”较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任大洋公司环保部经理的被告人罗水生作为维修作业负责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大洋公司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被告人陈德胜未能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等相关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大洋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许由来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企业员工遇有应急情况未能正确实施救援,造成事故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大洋公司分别与死者覃石连、陈某、刘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大洋公司赔偿覃石连家属人民币739063.50元,赔偿刘某家属人民币785000元,赔偿陈某家属人民币800000元。2016年9月19日、10月8日、10月9日,被告人罗水生、许由来、陈德胜分别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到案经过的证明、大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结构图等材料、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任职及职责情况的相关材料、聘用合同书、大洋公司部分培训记录及会议记录、事故民事赔偿材料、覃石连、陈万贤、刘爱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关于大洋(漳州)皮业有限公司“3·19”事故死者刘爱民尸体未经尸检进行火化的情况说明、漳浦县“3·19”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漳浦县大洋(漳州)皮业有限公司“3·19”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漳安委办函(2017)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罗水生、陈德胜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复函》,证人朱某、林某、李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分别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管理、指挥职责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被告人罗水生、陈德胜对事故均负有主要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案发后,被���人罗水生、陈德胜、许由来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德胜的辩护人及被告人许由来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二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本案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均已得到赔偿,分别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由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水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二、被告人陈德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三、被告人许由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雄斌审 判 员  林捷锋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佳林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